国家工信部:拖欠械企回款 罚!
来源:新浪医药新闻 | 作者:臻儒在线 | 发布时间:2019-12-12 | 1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强迫械企接受不合理款期,罚款!

医院拖欠货款,全省通报

近日国家多部门发布重磅文件,都将治理医院拖欠回款作为重点任务。

11月2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将提升货款支付效率作为重点内容。要求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货款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不按时支付医保基金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此外,近日国务院也发文表示,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率先推进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货款。其实除了国务院、国家卫健委,国家工信部近期也发布重磅文件要求,强迫械企接受不合理款期的单位,或处以50万罚款。

变相拖欠货款,罚

近期,国家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下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2月3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发布相关文件明确表示,医疗机构预警后不回款,立马停医保——逾期不回款给预警,此后5个工作日依然不回款,用停医保作为惩戒。

扣预算也要还上款

《意见稿》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对中小企业的付款义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清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中小企业欠款的资金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上级财政增加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对中小企业欠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自行安排支出造成对中小企业欠款的,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扣减转移支付或者部门预算指标等方式予以偿还。

30日内付款,逾期支付利息

上述《意见稿》还显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对于迟延支付责任,《意见》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迟延支付给中小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逾期利息的,中小企业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赔偿实际损失。

票据付款,也要支付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对付款方式提出明确要求——对于票据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远期票据向中小企业付款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合同未约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远期票据付款应当征得中小企业的同意,并应当支付适当的贴现利息。有业内人士曾表示,目前医院回款多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间一年期居多,但因为资金压力,多数流通企业都是放弃利息,直接贴现。曾有数据显示,2015年A股19家药械商业公司上半年的应收账款总额为723.5亿元,平均下来,每家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为38亿元,医院欠款或占了较大的部分。业内有观点认为,如果公立医院的回款期达到365天,表明企业产品年周转仅一次,如果其年销售公立医院10亿药品,商业公司就要沉淀10亿的资本金。